財稅服務
蕪湖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孵化企業
財稅服務管理規定
第一章? 總則
第一條? 為進一步促進中心在孵企業的健康發展,推動企業建賬建制,規范會計操作,蕪湖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“創業中心”)對中心在孵企業提供相關財稅服務,現根據財政部《代理記賬管理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章? 適用企業及業務范圍
第二條? 入駐創業中心的在孵企業,自簽訂孵化協議之日起可申請代理財稅服務。
第三條? 代理記賬: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,包括審核原始憑證、填制記賬憑證、登記會計賬簿、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等。
第四條? 代理報稅:按期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稅務資料。
第三章? 企業申請資料
第五條? 意向企業申請財稅服務,填制“代理財稅服務申請表”(附件一),并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財務人員辦理相關業務。
第六條? 申請時提供相關證照復印件:
(1)企業營業執照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稅務登記證;
(2)法人身份證;
(3)根據業務需提供的其他資料等。
第四章? 業務流程及收費標準
第七條? 工作時間根據企業業務量而定,一般每月集中報帳一次,業務量大的可每星期一次,或根據具體情況商定。
第八條? 企業需要提供真實、合法、有效的財務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,具體如下:
(1)現金報銷單據:如辦公費、房租費、差旅費、業務招待費、通訊費、運輸費等報銷憑證;
(2)銀行往來單據:如現金提取、現金繳存、銀行轉帳、電匯、進帳單等各項銀行往來憑證;
(3)票據:開具的發票、收據等;
(4)員工信息:公司員工姓名、性別、身份證號碼、月工資額等;
(5)根據財務會計核算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憑證、資料。
第九條? 每月3日前,企業將上月的財務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報送至創業中心(如遇節假日順延),由創業中心工作人員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核,并根據審核后的財務會計憑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會計核算、編制會計報表、申報繳納稅金。
第十條? 創業中心于會計核算次月為企業提供會計報表,并將裝訂、整理好的會計憑證、報稅資料等移交給企業存檔。每年元月,將企業上年度帳冊打印裝訂后移交給企業存檔。
第十一條? 創業中心對申請的在孵企業前三個月給予免費財稅服務,滿三個月后收取服務費,收費標準明細如下:
(1)小規模納稅人最低300元/月;
(2)一般納稅人最低500元/月。
(3)具體收費標準(附件二)根據企業業務量核定(新辦企業按前三個月平均業務量;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上年度平均業務量)。
(4)簽訂年度服務合同,費用于簽訂合同后采用預付方式,每半年繳納一次。
第五章? 附?則
第十二條? 本《管理辦法》由創業中心負責解釋。